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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号,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道**号楼**号。2009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8的棕色宝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洪湖东路由南向北行至洪湖东路与光荣道交口附近,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指认地点等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驾驶资格查询表、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袁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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