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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村**小区**室(户籍地址为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袁某甲、被害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山市陆家镇泾新路珠竹路路口北侧路段撞到了被害人郭某某,事发后袁某甲叫其弟弟袁某乙驾车送伤者去医院检查。后处警民警到达医院,一开始向其询问情况时,袁某甲拒不不承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且不提供其身份信息。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车轨迹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君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永城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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