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2时35分,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习古高速公路31km+800m(古鳛国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至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袁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卫蓉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9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