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8****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六合区瑞景国际小区出发,经江北大道快速路、南京长江大桥、四平路广场、郑和北路,沿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幕府南路路口时追尾等放行信号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苏A5****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巡逻民警发现后,现场对袁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袁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6.9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6.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77669****);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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