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从华鲁电厂宿舍附近出发,行驶至天衢西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博文新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_,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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