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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大文化赤水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赤水市**栋**室无前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袁某甲通过电脑“P图”的方式,伪造被害人袁某乙、王某甲位于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将该房产伪造为自己所有,与被害人罗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骗得购房款人民币39.8万元。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利用担任赤水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便利,将公司收取客户的购房订金、购房款,其中被害人王某乙222090元、余某某20000元、孙某某271204元、燕某某150000元、李某某10000元、杨某某51725元、黄某某30000元、商某某119300元、董某某30000元、夏某某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4319元人民币,擅自用于**公司经营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雷某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伪造文书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人民币3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利用公司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共计人民币10043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

检察员:贺凯红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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