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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10406****,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9时许,袁某甲和妻子文某乙、母亲高某三人前往湫头镇西沟村凤凰塬沟底地里清理高粱秸秆。袁某甲家耕地为东西走向,袁某甲和妻子文某乙、母亲高某三人自西向东开始清理高粱秸秆,每清理一片地,就将清理的高粱秸秆堆放在一起,袁某甲负责点燃焚烧。11时许,袁某甲点燃第三堆高粱秸秆时,大风将火吹散,将地边靠山底的干柴草引燃,火焰从山底蔓延至凤凰塬山林,造成凤凰塬山林油松大面积着火。

经正宁县自然资源局对湫头镇西沟村凤凰塬火灾现场勘查勾绘,认定过火面积为105.5亩,其中耕地定植苗木103亩、未成林造林地2.5亩。

2020年5月25日,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发改价认【2020】13号文书认定,湫头镇西沟村凤凰塬火灾烧毁的油松损失价格为175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乙、高某、杜某虎、袁某学、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湫头镇西沟村凤凰塬苗林过火面积达105.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高凯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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