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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住资兴市**街道**房**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4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8月28日批准于同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17时许,吸毒人员唐某某带着毒品来到被告人袁某甲位于资兴市**街道**房**栋**单元**室的家中,二人在袁某甲家中客厅吸食了毒品。后唐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袁某乙前来袁某甲家吸食毒品。袁某乙到了后,微信扫码300元钱给袁某甲去购买毒品吸食。袁某甲出门购得300元冰毒和麻古后返回家中。在袁某甲家中,袁某甲、唐某某、袁某乙三人将该毒品吸食完。

2、2019年7月30日17时许,吸毒人员唐某某、袁某乙一起来到被告人袁某甲位于资兴市**街道**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600元钱给袁某甲(其中500元钱用于买毒品,100元钱用于买饭菜和烟)去购买毒品吸食。袁某甲出门购得500元冰毒和麻古后返回家中。在袁某甲家中,袁某甲、唐某某、袁某乙三人将该毒品吸食完。

3、2019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下班后回到位于资兴市**街道**房**栋**单元**室的家中时,发现吸毒人员唐某某、袁某乙仍然在其家中。后唐某某微信扫码300元钱给袁某甲去购买毒品吸食。袁某甲出门购得300元冰毒和麻古后返回家中。在袁某甲家中,袁某甲、唐某某、袁某乙三人将该毒品吸食完。

4、2019年8月8日17时许,唐某某购得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来到袁某甲位于资兴市**街道**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在袁某甲家中,袁某甲、唐某某二人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资兴市保障房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通话详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散卷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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