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潍坊市昌乐县**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袁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23时许,与高某某(已判决)等人酒后至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无故将刘某某、郑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郑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袁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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