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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园**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8年3月23日被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0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8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9日间,被告人袁某甲为阻止刘某某(女,69岁,北京市人)、袁某乙(女,48岁,北京市人)出售房屋,在北京市昌平区**园**号楼**层**单元**室,多次采用堵锁眼、喷漆等方式损坏他人财物。经鉴定,受损墙面壁纸价值人民币3059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子一个,喷灌两个;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不动产产权证书、收据、商品销售凭证、开锁服务单、110接警单、照片、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元旭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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