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9********,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号楼**单元**楼**,农民。2017年7月18日因赌博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5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马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多人在吴忠市利通区飞鸽山庄、新东郊金穆拉面馆旁营业房附近一农户家、扁担沟镇一养牛农户家、罗山大道29桩号、30桩号西面果农合作社平房等地开设赌场。为便于招揽赌客使得赌场顺利开设,马某某在开设赌场前即向被告人袁某甲表明要以袁某甲的名义开设赌场,并要求袁某甲往赌场上带参赌人员参赌,袁某甲对此予以认可。后在马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袁某甲自己在赌场上参赌的同时,还多次叫来其他人到赌场参赌,为马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被告人袁某甲的帮助下,马某召集他人以麻将“推对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共计12场次,参赌人员累计24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240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设赌场12场次,累计参赌人员24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240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和马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付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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