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员工宿舍(**公寓),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酒后窜至长兴县**镇**员工宿舍**公寓,敲开**幢**室房门后,强行将被害人肖某某从房间内拖拽至**幢**自己房间内,期间袁某甲采用身体压制、暴力威胁等方式企图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肖某某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袁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
7.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 佳
检察官助理:庄月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
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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