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袁某甲与刘某甲(已判决)在高碑店市白沟镇**村合伙经营**箱包加工厂期间,拖欠刘某乙、封某某、刘某丙、付某某等二十名工人工资共计243734元。袁某甲与刘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刘某甲到案后委托刘某丁于2017年7月10日一次性向刘某乙等二十名**箱包厂工人支付工资192395元,上述工人于2019年1月6日、8日对刘某甲拖欠工资的行为表示谅解。袁某甲到案后委托袁某乙分两次向刘某甲(郭某某代收)偿还垫付的工人工资款共计97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封某某、刘某丙、付某某等二十名工人的陈述,证人袁某乙的证言,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白沟镇**村箱包加工(刘某甲、袁某甲)拖欠工资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同案犯刘某甲支付被害人酬劳款的收条复印件,同案犯刘某甲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还款收据,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罗琳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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