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号。1994年1月20日因抢劫罪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袁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能将涉嫌赌博犯罪的刘某某(系被害人丈夫)释放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袁某甲追讨该笔钱款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某遂报警。同日,被告人袁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欠条、抓获经过、受立破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1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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