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职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片**组。2014年至2017年4月任岳阳县袁岭村主任兼报账员。因涉嫌违纪经中共岳阳县纪委决定,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审查,同年9月28日被岳阳县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和2019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和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利用其担任新墙镇袁岭村村主任兼报账员职务之便,于2014年至2016年挪用袁岭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6.701万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从事经营活动,贪污扶贫资金34.0424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挪用资金
1、2015年2月袁某甲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管理的袁岭村资金11.701万元用于其与方某甲(另案处理)、袁某乙承包的新墙镇水务站三合垸大堤道路硬化开支。2016年4月9日袁某甲将11.701万元钱交给了袁岭村。
2、袁某甲、方某甲和袁某乙从新墙镇水利站承包了三合垸大堤硬化工程 ,2016年2月16日,方某甲与袁某甲到新墙镇水利站找方某乙讨要工程款,方某乙以上面还没有来钱为由没有付钱,反而向方某甲、袁某甲借钱。方某甲指示袁某甲将袁岭村的资金15万元借给方某乙,方某乙出具借条,方某甲与袁某甲从银行取款15万元给方某乙,方某乙当场给了袁某甲8万元作为工程款,7万元自己使用。2017年11月7日袁岭村财务清理,要求袁某甲退款,袁某甲找方某乙讨要15万元借款,方某乙利用袁某丙与袁岭村村级财务往来抵减了袁某甲的借款13.7533万元,至今还欠1.2467万元。
二、贪污
2014年9月岳阳县新墙镇袁岭村被确定为贫困村,到2017年3月袁岭村以贫困村名义向相关单位争取资金159.4345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袁岭村6个工程报账128.05596万元。2014年5月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贪污公款34.042479万元。
1、虚报路灯款2.16万元。2014年袁岭村实际路灯建设为2.16万元,袁某甲报账4.32万元,虚报2.16万元,据为己有。
2、虚报挖机作用款2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袁岭村共租用袁某丁的挖机约110小时计价3.282万元,袁某甲报账5.28万元,虚报2万元,据为己有。
3、虚报工程款29.882479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袁某甲通过袁某丙在袁岭村承建的6个工程,工程报账总价128.05596万元,经鉴定:虚报工程款42.590479万元。经袁某甲确认:他人借袁岭村账过账6万元,处理村里不合理开支3.708万元,方某甲重复报账3万元,剩下的29.882479万元中:冲抵借给方某乙的15万元,冲抵袁某甲与方某甲办鸡场亏损8万元,另外部分不能说明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同时,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贪污扶贫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汩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鉴定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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