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2********,汉族,高中文化,高淳区**街道**社区原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高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高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袁某甲利用其担任高淳区古柏街道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挪用该社区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1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使用,后刘某某将该资金用于其公司的经营活动。同年1月26日,刘某某归还该资金。
2.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袁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2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使用,后刘某某将该资金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同年3月9日,刘某某归还该资金。
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2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使用,后刘某某将该资金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同年10月11日,刘某某归还该资金。
4.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袁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2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使用,后刘某某将该资金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2015年1月26日,刘某某归还该资金。
5.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挪用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10万元归刘某某个人使用,后刘某某将该资金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同年9月23日,刘某某归还该资金。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袁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作为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燕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31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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