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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5********,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3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1时许,张某某、阙某某、梁某甲(三人均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和一名外号叫“板栗”(在逃)的男子来到位于湖南省祁阳县**道的“今天便利店”,阙某某徒手将该店的门把手拧开,随后由“板栗”在店门外望风,张某某、阙某某、梁某甲三人进入店内盗得黄某某6瓶“国窖1573”白酒、7条“中华”牌香烟、7条“和气生财”牌香烟、1条“和天下”牌香烟,随后四人携带赃物来到娄底市。当日13时许,阙某某安排朱某某(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和张某某将盗得的赃物进行销赃,张某某和朱某某来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的“峰源烟酒城”将赃物销赃,被告人袁某甲在明知赃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形下,将6瓶“国窖1573”牌白酒、20条“芙蓉王”牌香烟、7条“中华”牌香烟、1条“和天下”牌香烟以11150元的总价进行收购,随后袁某甲将收赃款共11150元前后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

2、2020年1月4日4时许,唐某某、梁某乙、梁某甲(三人均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来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的“尊品航”烟酒店,梁某甲利用消防锤将该店的玻璃门砸碎,三人进入店内盗得袁某丙13条细支“和气生财”香烟(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512元)、2瓶“建国70周年五粮液”白酒(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000元)、3条粗支“和气生财”香烟(经鉴定,共价值1461元)、现金1000多元及其他香烟若干。唐某某、梁某乙、梁某甲携带盗得的赃物返回至娄底市,由阙某某安排朱某某、张某某来到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的“峰源烟酒城”将赃物销赃,被告人袁某甲在明知赃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形下,将13条细支“和气生财”香烟、2瓶“建国70周年五粮液”白酒、3条粗支“和气生财”香烟以6100元的总价进行收购。

2020年1月5日,梁某乙、梁某甲、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阙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雄冠酒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根据上述人员的指认来到酒店对面的“峰源烟酒城”将被告人袁某甲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店内查获并扣押了袁某甲收赃所得的13条细支“和气生财”香烟、2瓶“建国70周年五粮液”白酒,后将被扣押物品发还袁某丙。案发后,袁某甲已赔偿黄某某15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袁某乙、袁某丙、梁某甲、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阙某某、梁某乙、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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