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号(原名袁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7********,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0日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袁某甲在其工作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路**铁桥附近的“**汽配部”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盗窃其自行车,随后追至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与白土巷交界处,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致死。经法医解剖检验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胸段合并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姚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福生
检察官助理:李 顺 智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讯问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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