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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乡**村6组28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1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和袁某乙二人在袁某丙在建的房子堂屋里看修新屋,袁某甲问袁某乙要烟抽未果,遂用双手抓住袁某乙,并用腿将袁某乙绊倒,致使袁某乙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左肩三角肌、胸大肌、喙肱肌、肱二头肌短头及肱三头肌长头挫伤,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袁某甲亲属于2019年12月31日赔偿袁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被害人袁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领条、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丙、戴某某、袁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 鉴定意见: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袁某甲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盘。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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