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甲与本村村民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袁某甲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吴某某腰部受伤。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捉获经过、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眉县**卫生院接送病人协议书、急诊抢救病人登记、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袁某乙住宿发票等;
1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袁某丙、包某某、袁某丁、袁某戊、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鉴定意见: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辨认笔录:曹某某对袁某乙、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袁某乙提供的手机拍摄视频、入住酒店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玉芳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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