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因妻子马某某的一句话,让被告人袁某甲和好友章某某之间产生误会。章某某遂同其岳父孙某某驱车至袁某甲家进行理论,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袁某甲持手机充电宝砸伤孙某某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袁某乙、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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