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18年9月1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在担任**组**期间,多次组织村民在本组通向兴远建材公司瓮门沙场的路段,拦截货车,聚众拦路,阻碍沙场正常经营,以此向沙场施压,沙场负责人田某某为不影响沙场正常生产,被迫每月给1000元工资的方式支付给袁某甲,让袁某甲出面与村民协调关系,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初,累计获得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聚众拦路的方式胁迫沙场,以此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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