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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313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巷庄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在颍上县润河镇曹田村袁某乙家西南侧水泥路上,被告人袁某甲、其父亲袁某乙与被害人袁某丙、袁某丙的父亲袁某丁因土地产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期间,袁某乙使用铁锨击打袁某丙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受伤,袁某甲先后使用铁锨、抓勾将袁某丙胳膊及头部打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丙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甲额部、左小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丙、袁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镇**村巷庄队**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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