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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在**乡**村北地,盗走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退还。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马哈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黄色踏板电动车时,因电动车后轮上锁未能盗走,袁某甲将电动车钥匙盗走。

3、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安阳市**镇**村,盗窃琚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的电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电动车车架以5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天能电瓶一组价格为人民币308元,车架价格为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韦某某、琚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郝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书等;5.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8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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