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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伙同黄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另案处理)、陈某某(男,案发时14周岁)在惠东县稔山镇牛东路谭公仙圣庙、石井村九王宫、石门山东泉寺、大埔屯村委塘埔村谭公仙圣庙等四座寺庙内,通过用缠有双面胶的棍子或供香粘贴香油箱内香油钱的方式,多次盗窃上述寺庙的香油钱。袁某甲伙同黄某某、陈某某时分时合进行作案,每次盗窃的香油钱平分或共同花销。2020年9月3日10时许,石井村九王宫管理人员袁某乙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袁某甲盗窃香油钱后将袁某甲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袁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某某、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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