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工商户,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里**号)。201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9日(已撤销)。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指使或伙同韦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青龙公寓、龙岗镇国石村、锦北街道八百里家园,盗窃作案5起,其中1次未遂,窃得盆景、苗木一批,价值人民币1000元。具体盗窃如下:
1、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指使韦某某到锦城街道青龙公寓盗窃苗木,韦某某纠集吴某某、盛某某至青龙公寓*幢*座门前,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老鸦柿”苗木1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赔偿失主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伙同林某某、陈某某,在龙岗镇国石村*号房屋旁,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映山红2株。
3、2020年2月,被告人袁某甲先后三次指使陈某某前往锦北街道八百里家园*号门前盗窃盆景及石桌,陈某某纠集练某某等人2次采用手搬的方式窃得杜鹃花、钟乳石、六月雪、海棠花等盆景,价值人民币1000元。第3次在盗窃石桌子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上述盆景被告人袁某甲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韦某某、林某某、练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童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宏亮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涉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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