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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袁某甲与袁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被告人袁某甲驾车载袁某乙、张某某至沂水县**镇**村,袁某甲停车等待接应,袁某乙、张某某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朱某某家中,窃取卧室内现金68000元,被告人袁某甲分得2800元现金。

2-3、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袁某甲与袁某乙、张某某共谋后,驾车至沂水县**镇**村,三人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冯某某家中,窃取白酒两箱;进入该村村民夏某某家中窃取棉花两袋、花生一袋,价值共计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被害人冯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袁某乙、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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