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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袁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熊某某(均已判)、穆某某(在逃)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苏林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黑色凌肯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0元)、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不予估价)。

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陈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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