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甲,别名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现住西峡县**路**号。被告人袁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于2019年12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于2020年1月2日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29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西峡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贾某某因对同舍在押人员杜某某不满,罚杜某某靠墙站立,被告人袁某甲上前对杜某某头部、胸部进行殴打,被贾某某拉开。经鉴定,杜某某肋骨骨折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检查书、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庞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豫西协和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留所服刑期间,在监所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鹏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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