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街**区**宿舍**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虐待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袁某甲与其养父袁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其母丰某某在外地工作,因袁某乙患脑梗后遗症、生活自理能力不强,被告人袁某甲以袁某乙生活方式不能自重为由,长期、多次对其实施殴打。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用筷子给袁某乙喂饭,袁某乙呛咽,袁某甲即拨打急救电话,经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袁某乙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技术科学室鉴定:死者袁某乙尸体体表双下肢见多处“中空”样皮下出血,分析认为系类棍棒打击形成,死因系吸入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
2.袁某甲人口信息证明、商都县医院诊断说明书、病程记录、包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
3.证人许某某、丁某某、张某某、袁某丙、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虐待身患疾病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在包头市东河区**街**区**宿舍**号楼**单元**楼**户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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