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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塘县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一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在疫情期间,利用在网络上利用QQ、微信等****,以出售防疫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货款11800元。其中:

1、2020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利用网络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重庆市巫山县李某某货款4000元。

2、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利用网络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海南省琼海市陈某某货款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的某某某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某某某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辫解;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吴博祟、毛某某、毛某甲、袁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QQ、微信支付帐单

6、被告人袁某甲银行明细

7、平塘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袁某甲经过说明

8、被告人袁某甲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期间,利用在网络上利用QQ、微信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骗取他人货款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忠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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