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袁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安亭路茉莉花园工地等地,假冒“李某某”身份与其工友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中交友聊天,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告人袁某甲以“李某某”母亲生病、生活拮据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9721.4元,并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随被害人陈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微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均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袁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29721.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骏

检察官:陈  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