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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使用名为袁某乙的假身份信息,在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自己购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于2011年1月办理了退休。从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民币97564.56元。

现被告人袁某甲已将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因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3540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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