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街,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袁某甲在互联网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出售“1650066****”手机号,被害人葛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看到该广告后,与被告人袁某甲加微信好友联系,并以人民币4500元达成购买协议。被害人葛某某先交人民币450元定金后给,被告人给葛某某寄来一张无法使用的手机卡,并谎称交足尾款人民币4050元后才能将手机卡账号更改到葛某某名下。葛某某将尾款人民币4050元微信转账给袁某甲,袁某甲得手后将葛某某微信拉黑不再与被害人联系,将骗取的人民币4500元用于个有消费。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移动USIM卡;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袁某甲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转账及提取现金照片、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在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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