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袁某甲与购毒人员艾某某经联系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的房屋客厅内,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颗给艾某某,收取艾某某支付的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并当场容留艾某某在其房屋客厅内将所购毒品吸食完毕。

2020年5月26日晚,吸毒人员谢某某来到被告人袁某甲家中吸食毒品,袁某甲示意同住朋友余某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放到客厅茶几上,二人将其中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打板吸食后下楼遛狗,谢某某随即在房屋客厅茶几处,将袁某甲吸食剩余的毒品烫吸完毕。被告人袁某甲与余某某下楼时,在楼梯间遇吸毒人员王某某前来求购人民币300元的毒品,袁某甲告知王某某毒品放在其客厅茶几上,王某某遂前往其家中客厅,将茶几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当场吸食完毕,并将准备好的毒资人民币300元放于茶几上。随后,被告人袁某甲与余某某在返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袁某甲所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9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4克),从袁某甲居住的房屋卧室鞋架一茶叶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小包(净重:0.66克),从其卧室衣柜一钱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包(净重:1.61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其因害怕而从茶几上收回藏匿于裤包的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毒资、冰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艾某某、余某某、谢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300号物证检验报告;

6.搜查、扣押、称重、检材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并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甲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袁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红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送检后剩余毒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禁毒支队收缴,涉案毒资、冰壶扣押于公安机关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