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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赌博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号。被告人袁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8日晚,在新沂市**镇**村**组南边林场一房屋内,被告人袁某甲提供场地、桌子、照明等条件,同时安排其侄子袁某乙在路口放哨,以“押宝”的方式组织孙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余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0余元。2019年3月18日晚,该赌局被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29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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