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9日,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袁某甲家中,被告人袁某甲以提供场地、赌具、茶水的方式,组织袁某乙、袁某丙等20余人在其家中以斗牛、炸金花、斗地主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20余万元,获利4000余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袁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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