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以来,被告人袁某甲在**乡**村,先后拾捡老式土装枪七支,在不具备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甲将该七支老式土装枪放置在其建设的私营博物馆(无任何证照)内用于收藏、展览。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七支土装枪其中有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伟伟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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