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已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乡**村**排**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2年在拆家中老房子时发现已去世的哥哥袁某乙遗留下的1支猎枪、1支鸟铳、几颗猎枪子弹等物品,便收集存放在家中。2020年6月30日,炎陵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线索后依法对被告人袁某甲家中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疑似枪支2支、疑似弹药2发等。2020年7月3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袁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2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持有的子弹2发认定为弹药。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枪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勇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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