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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非法狩猎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1年始到2019年的每年的9月份-12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甲在灌云县境内河边和田地里,采用布置捕鼠夹子的方法,非法抓捕黄鼠狼,累计150余只以上,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019年12月19日,灌云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袁某甲家中查获28只黄鼠狼尸体以及捕鼠夹一批。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鼠狼为黄鼬,系“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某、袁某乙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出具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 1954号物证鉴定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558****。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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