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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村民周某某(绰号“**”)承包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村民袁某乙的“****”山场,计划栽种油茶树。2019年10月,因周某某没有时间平整山场,将山场植被转包给被告人袁某甲砍伐,被告人支付人民币一千元给周某某。2019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手持油锯负责砍树,雇请袁某丙(绰号“***”)、钟某甲(绰号“***”)、李某某(绰号“***”)为其剔除枝杈及搬运毛竹、阔叶树及樟树,雇请凤阳集镇三叉路口的一辆农用货车装运毛竹,被告人自己驾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装运阔叶树及樟树,销售至钟某乙经营的分宜鸿运木材加工厂,阔叶树和樟树卖得人民币一千元。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非法采伐樟树的树种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数量6株,立木蓄积合计1.9599立方米;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丁、袁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采伐山场中的6株香樟树,经鉴定,该6株香樟树起源于野生,属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被采伐香樟的立木蓄积合计1.959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军文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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