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2月24日、2017年9月14日、2019年4月18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蹿至安乡县安康**村文某某家,在文某某家东北角衣柜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被告人袁某某用盗得的人民币购买的一部翻盖手机和一个钱包,连同剩余的16264元被安乡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陈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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