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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袁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交易或在曲靖市麒麟区**路桥下现金交易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小马给何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何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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