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袁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乡通州**组**号)。2019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与孙某某事先约定,向孙某某出售价值700元的毒品,并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驾驶别克牌(车牌号:辽D****5)商务车至二人事先约定的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与双阳街交汇处南50米处。袁某在其驾驶的车辆内,将一袋毒品卖予孙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孙某某在逃离现场时,将毒品袋打开并将毒品丢弃,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同时,公安人员从袁某的皮包内搜出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五个和装有粉红色颗粒的塑料袋一个。经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七袋白色晶体及粉红色颗粒,其中六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3.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珺
代理检察员: 孙丽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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