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袁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至2019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伙同何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曹某某等人自2012年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C1座和东方广场E2座21层北京华信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邀约、召开年会、推介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南宁华润万象城写字楼项目、南宁教育培训项目、北京市艾美国际幼儿园项目、谭咏麟等明星演唱会、北京华容餐饮有限公司等投资理财项目为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签订《投资协议》等合同并承诺年化利率5%-24%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经审计,何某某等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6亿余元,3.87亿余元涉案资金无法按期返还投资人。被告人袁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硬盘、台式电脑、电脑硬盘、公司公章、人名章等;2、书证: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流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回复函、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王某乙、卢某某、胡某某、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何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银行账目、投资合同统计表、返息表、工商登记材料等;8、其他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何某某、王某甲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洪铭
代理检察员: 练泰霖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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