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袁根,汉族,湖北汉川人,1993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0823803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刁汊养殖场许家村2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仙女大道130号银湖天街1栋1单元1702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7月24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袁根在本市**街道办事处**路**宾馆,向贩毒人员王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麻果”20颗,分两次收取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00元;
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根在本市**街道办事处**路**公园门口,向贩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0颗,分两次收取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800元;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根在本市**街道办事处**桥附近,向贩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麻果”50颗,分四次收取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2600元。
后王某某在本市**宾馆402号房间向黄某某贩卖毒品麻果并吸食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住的宾馆房间查扣一蓝色塑料盒,内有疑似毒品片剂125颗(净重11.87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颗粒物3袋(净重2.46克)及疑似毒品灰色粉末1瓶(净重0.22克),上述毒品合计净重14.5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王某某、黄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判决书、情况说明、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袁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根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