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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毅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毅,曾用名袁淼,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袁毅曾因盗窃,于2008年5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袁毅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同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豪御花园、华泰御花园等小区,采取撬锁或溜门的方式进入他人地下室盗窃白酒,盗窃作案6次,窃得双沟帝坊、五粮液普5、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等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总计人民币6825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栋**单元,撬锁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家地下室,窃得五粮液普5白酒4箱、绵柔型苏酒1箱、双沟帝坊(老版)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6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3白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31274元。

2.2019年8月上旬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豪御花园**栋**单元,撬锁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地下室,窃得双沟帝坊白酒1箱、杏花村二十年汾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3797元。

3.2019年8月上旬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华泰御花园**栋**单元,溜门进入被害人陆某某家地下室,窃得洋河经典梦之蓝5A白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745元。

4.2019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栋**单元,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地下室,窃得双沟黑牡丹白酒2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3白酒2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6白酒3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3523元。

5.2019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号楼,撬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地下室,窃得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3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6白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5273元。

6.2019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袁毅至宿迁市宿城区中豪国际星城**号楼,撬锁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地下室,窃得洋河梦之蓝手工班白酒2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3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12647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毅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各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毅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电子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毅退赔各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毅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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