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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洪刚等4人强迫交易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袁洪刚,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0********,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11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8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洪刚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洪刚与敖某某(另处理)、袁某甲(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纠结部分村民多次在仁遵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施工车辆必经的道路上,采取语言威胁、封堵道路的方式,强迫仁遵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工程项目部将部分运输业务交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袁洪刚等人运输并强迫该项目部向其购买片石,交易金额共计将2857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轿车两辆(车牌号贵C6****)、(车牌号贵CJ****)和手机两部:VIVO X27pro手机、黑色OPPO手机;。2、书证:土方运输协议、购买合同、结算清单、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洪刚的供述及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马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张某丙、洪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王某丙的证人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洪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洪刚伙同他人利用堵路的方式相威胁、违背他人意志,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洪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洪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洪刚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拾贰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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