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袁浩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贵州省绥阳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浩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浩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袁浩均伙同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刑)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的家中,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条男式西裤(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一个钱包)。被告人袁浩均及同案犯陈某某将人民币800元拿走,其他物品扔在现场。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袁浩均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袁浩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袁浩均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浩均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浩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浩均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浩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浩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浩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振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浩均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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