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浩,曾用名无,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被告人袁浩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浩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害人龙某某被传销人员“渣渣辉”(另案处理),以到银川玩、找工作为由骗至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传销组织窝点,2019年5月15日,传销组织成员袁浩伙同另外三名传销组织成员(在逃),将被害人龙某某带至西夏区平吉堡一树林平房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龙某某以骑车撞倒老人需要手术费为由向家里骗钱,并逼迫龙某某交出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袁浩拿走龙某某银行卡到西夏区平吉堡中国邮政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中取出龙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6500元,袁浩将6400元交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浩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浩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艳梅
附:
1.被告人袁浩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拾叁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移送刑事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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